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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9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赵天骄与霍殿昆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天骄,霍殿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十六条

全文

文书内容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948号申请执行人赵天骄,男,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霍殿昆,男,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赵天骄与被执行人霍殿昆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忠诚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忠诚证执字第56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赵天骄发现被执行人霍殿昆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世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