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执9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赵天骄与霍殿昆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天骄,霍殿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十六条
全文
文书内容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948号申请执行人赵天骄,男,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霍殿昆,男,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赵天骄与被执行人霍殿昆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忠诚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忠诚证执字第56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赵天骄发现被执行人霍殿昆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世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