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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民终20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金来与被上诉人毛俊定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金来,毛俊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民终20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来,男,汉族,1971年8月1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晋峰,山西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俊定,男,汉族,1972年4月1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宝珠,山西瑶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金来因与被上诉人毛俊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夏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8民初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一)、上诉人张金来与被上诉人毛俊定没有签订正式的土地承包合同,但均认可双方于2015年6月16日达到口头协议,毛俊定交付张金来5万元土地承包款的事实。据此,原审确定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是否妥当?(二)、双方当事人对承包土地的亩数前后陈述不一致,土地位置陈述不清,没有查清双方约定的承包土地的位置、亩数及没有签订正式合同的原因?(三)、原审在认定上诉人张金来因合同没有履行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让其对经济损失另案处理不妥。重审时应一并处理土地预交款返还和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夏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8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夏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金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林学武审判员  梅智勇审判员  焦振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