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0626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定兴县德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房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兴县德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房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冀06**民初835号原告定兴县德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定兴县天宫寺乡铺头村。法定代表人:张涛,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绍辉,该合作社法律顾问。被告房地,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原告定兴县德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房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定兴县德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德农合作社)委托代理人李绍辉与被告房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德农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拆借款本金6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靳东与被告房地均系原告社员。2013年9月27日,靳东以搞养殖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申请资金帮扶,并签订借款合同书一份,约定拆借款金额60000元,借期自2013年9月27日至2014年8月27日止,同时对资金占用费和逾期还款违约金分别作了明确约定,还款方式为费随本清。被告房地自愿为靳东的全部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签订了担保承诺书。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靳东提供了全部拆借款,但期限届满后,靳东却未如期偿还,且现已去世。后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拖延。为此,原告诉至贵院,要求被告房地依法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房地辩称,对靳东借款的事实没有异议,我承认为靳东的借款提供了连带担保,现在靳东已经去世,请法院依法裁判。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告的基本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借款人靳东与担保人房地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二人的身份情况;3德农合作社入社申请两份及互助服务协议一份,证明借款人靳东与被告房地均取得了原告社员资格,进而证实借款合同的合法性;4社员借款申请书及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书一份,证明靳东借款的时间、数额、用途、利率、还款时间及违约金的计算;5借款凭证一份,证实原告向靳东提供了拆借款60000元及靳东偿还资金占用情况;6担保意向书及担保承诺各一份,证实被告房地为借款人靳东的全部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房地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予认可,本案确认以下事实:借款人靳东(已去世)与被告房地均系原告社员。2013年9月27日,原告德农合作社与靳东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靳东向原告德农合作社借款60000元,月利率为15‰,还款方式为费随本清,借款期限至2014年8月27日止。同时被告房地向原告德农合作社出具了担保意向书和担保承诺书,以其工资、存款或资产为靳东向原告德农合作社借款6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意向书载明保证期间自2013年9月27日至2014年8月27日。合同第十三条还约定若借款人届期不能偿还借款,除按合同约定支付资金占用费以外,从逾期之日按每日30元支付逾期违约金。至2014年8月27日,靳东未偿还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德家合作社依约向靳东提供借款60000元,至还款到期日,靳东未向原告德家合作社履行还款及支付资金占用费义务。被告房地对该借款提供担保且在保证期间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请求被告房地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资金占用费为月利率15‰,违约金为每日30元)超过年利率24%,对超出24%的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房地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定兴县德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借款本金6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违约金(自2014年11月1日起计算,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房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玉斌代理审判员 胡进根代理审判员 丁晚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鹿永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