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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5民初17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兰惠芳与唐丽珍、辜则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惠芳,唐丽珍,辜则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5民初1767号之二原告:兰惠芳,女,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告:唐丽珍,女,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告:辜则金,男,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原告兰惠芳与被告唐丽珍、辜则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兰惠芳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兰惠芳以双方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并在履行中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惠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兰惠芳负担。审判员  雷天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悠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