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3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邹斌与黄玲、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斌,邓伟,黄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3630号原告邹斌,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邓伟,男,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黄玲,女,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斌与被告邓伟、黄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斌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郝白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