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执字第0008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安徽新天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嘉宜纺织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新天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嘉宜纺织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0087-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新天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南岳路旺业大市场18幢88号。法定代表人:余同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彦,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省嘉宜纺织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综合经济开发区潜阳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性永,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新天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嘉宜纺织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省嘉宜纺织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省嘉宜纺织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在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海英审判员 李政海审判员 李石开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