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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3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金一生与陈福明、马方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一生,陈福明,马方珍,陈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3619号原告:金一生,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陈福明,男,196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马方珍,女,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陈青,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一生与被告陈福明、马方珍、陈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一生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楼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张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