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7执7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简修义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凤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修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7执764号被执行人简修义,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花坪镇。关于简修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0327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简修义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被执行人简修义未主动履行缴纳罚金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移送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简修义现正在监狱服刑,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327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简修义应当继续履行法定义务。审判长 孙 岚审判员 肖 斌审判员 钱省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静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