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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诉自贡市西成商贸有限公司、四川自贡起重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鹏、刘文彬、曹丽丽、常家熹、钟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自贡市西成商贸有限公司,四川自贡起重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鹏,刘文彬,曹丽丽,常家熹,钟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1225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负责人:张钧,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勇,男,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颖莲,女,该行员工。被申请人:自贡市西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法定代表人:张鹏。被申请人:四川自贡起重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林正清。被申请人:张鹏,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申请人:刘文彬,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申请人:曹丽丽,女,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申请人:常家熹,男,1982年9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申请人:钟XX,女,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与被申请人(被告)自贡市西成商贸有限公司、四川自贡起重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鹏、刘文彬、曹丽丽、常家熹、钟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贡市国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自贡起重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78,240.00元予以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起重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78,24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耀雄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赖静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