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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恢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惠山与刘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惠山,刘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恢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惠山,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保康县人,个体户,住保康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刘光军,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恢复执行王惠山与刘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8日查封被执行人刘光军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施营社区振华路四层面积为596平方米的房屋一幢。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光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乾向东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马宏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靳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