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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1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樊某某申请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1执291号申请执行人樊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樊某某申请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021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某某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樊某某借款2万元及利息。现因王某某下落不明,亦暂无财产可供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一、终结(2016)甘1021执2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瑞审判员  王全恩审判员  郑富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安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