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81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汪祖德与王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祖德,王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81民初1928号原告:汪祖德,男,生于1972年4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坤,邓州市花洲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A3770529。被告:王炳,男,生于1981年8月30日,汉族,住邓州市。原告汪祖德诉被告王炳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祖德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崇坤,被告王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祖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款39000元及相应利���;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属业务关系,原告2015年4月份开始带人跟着被告王炳干活,一直干到9月份,被告王炳没有支付工人工资。2015年6月18日王炳向其借了4000元,也没有给其打欠条。2015年10月9日原告与工人贾林战、王海洋、王思成、洪继伟、蔡华卓一起找到王炳讨要工资,经清算,被告王炳共计欠工资款35000元,后被告给原告写了一份还款协议书,约定2015年10月20日付清。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东躲西藏,久拖不还。被告王炳辩称:其与原告系合伙关系,2015年3月份开始,双方口头约定,以合伙的方式进行承包工程施工,由自己在外边拉拢业务,原告带队施工,利润及亏损由双方共同承担;2015年10月8日晚清算账目时,原告拒不承认支出款项,撕毁部分票据,对其进行威胁、殴打和长达16个小时的拘禁,2015年10月9日欠工人工���的协议书,系其被迫所签。其并没有东躲西藏,一直要求与原告清算账目,2015年10月29日原告伙同其侄子等人,强行抢走我放在床头价值5000元的手机,手机内有2015年10月8日晚原告殴打我的图片及视频资料,企图销毁证据。2015年10月25日至今原告伙同他人多次对自己进行骚扰。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第2组证据中的协议书,客观真实,被告虽有异议,但未有证据加以证实,故本院予以采信;转账凭证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第3组证据,系证人证言,属可变证据,本院只对与查明事实相符的部分予以采信。被告向法庭提交的第2组证据,系原告单方购买的工具的凭证,被告又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向法庭提交的第3组证据,系证人证言,属可变证据,本院只对与查明事实相符的部分予以采信。原告汪祖德于2015年4月份开始带人跟着被告王炳干活,一直干到9月份,被告没有支付工人工资。2015年10月9日原告汪祖德与工人贾林战、王海洋、王思成、洪继伟、蔡华卓一起找到王炳讨要工资,经清算,被告王炳共计欠工资款35000元,后被告给原告写了一份还款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协议书,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王丙(炳)欠汪祖德¥35000元,(叁万伍仟圆整)……欠款35000元2015年10月20日付清,王炳,2015年10月9日,汪祖德”。后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一直未支付。故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王炳给付原告工资款及借款共计39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汪祖德带工人给被告王炳干活,被告拖欠原告及工人的工资款实属不当,理应支付。原告所诉被告王炳借款4000元,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当另案处理。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一百零六条、一百零八条,判决如下:被告王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汪祖德工资款款3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5月17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775元,原告汪祖德负担75元,被告王炳负担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立新人民陪审员  陈 冰人民陪审员  张忠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