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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宋丁与董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丁,董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485号申请执行人宋丁,女,1986年9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董爱民,男,1964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02民督1号支付令,于2016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宋丁借款13万元,并承担支付令费、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除查封了被执行人董爱民与其妻共同购买的一套按揭住房外,未再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宋丁申请执行董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债权总额为13万元及利息,未实现的债权数额为13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宋丁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有管辖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黎明审判员  陈 莉审判员  陈大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