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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8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芜湖市新大桥包有限公司与长兴运盛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新大桥包有限公司,长兴运盛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8民初1070号原告:芜湖市新大桥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法定代表人:徐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学清,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长兴运盛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法定代表人:张运明。原告芜湖市新大桥包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兴运盛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芜湖市新大桥包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新大桥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市新大桥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芜湖市新大桥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牧松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