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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丛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1866号原告:丛某(公民身份号码3710021987********)。被告:王某(公民身份号码3710831988********)。原告丛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丛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丛某负担。审判员  徐东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