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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执2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谢少彬与长沙市芳妹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少彬,长沙市芳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2152号申请执行人谢少彬。被执行人长沙市芳妹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谢少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沙市芳妹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60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沙市芳妹食品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芳妹食品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8915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市芳妹食品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28915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胡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曾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