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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与孙庆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孙庆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236号申请执行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孙庆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通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协助冻结孙庆德在你行6****************9账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丽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湘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