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3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嘉惠居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凤先、赵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嘉惠居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凤先,赵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3民初1377号原告:攀枝花市嘉惠居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和欣巷18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李帮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兴,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佳珍,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凤先,女,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告:赵峰,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嘉惠居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凤先、赵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嘉惠居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嘉惠居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攀枝花市嘉惠居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蒲怡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