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民初3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3367号原告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晓东,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洪波,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家站信用社主任。被告徐某某,现住扶余市。原告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乔文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洪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徐某某于2007年05月29日在原告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家站信用社贷款1笔金额为35000元,利率为10.71‰,约期为2008年05月20日到期。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故诉至法院。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了被告徐某某的贷款凭证一枚。本院认为,原告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被告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2012)扶民初字第283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7元,由原告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文彬二○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范 丽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