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彭福与被执行人何金山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福,何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民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彭福。被执行人何金山。申请人彭福与被执行人何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甘民初字第49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何金山应偿还申请人彭福案件款共计8697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金山下落不明,亦未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何金山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甘民初字第498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学强审判员 冯志礼审判员 胡成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丁尚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