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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9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欣宇迪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利扬塑胶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欣宇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利扬塑胶制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9181号原告深圳市欣宇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第一工业区B15栋2楼,组织机构代码687598327。法定代表人汪福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凌云志,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利扬塑胶制品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田三路宝田工业区第23栋1楼北侧及3楼北侧,组织机构代码L5680353-4。经营者丁庆洪。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货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付原告货款l699l7元及利息暂计83元(自2016年6月1日起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支付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放弃对利息的请求。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对原告庭审的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利扬塑胶制品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欣宇迪科技有限公司偿还货款169917元。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家丽书记员 孟祥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