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4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伍福球、黄燕等与黄建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福球,黄燕,黄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4执443号申请执行人伍福球,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住广西融安县。申请执行人黄燕,女,1968年6月2日出生,住广西融安县。被执行人黄建强,男1983年9月12日,住安县。伍福球、黄燕与黄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融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建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伍福球、黄燕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黄建强偿还案件款86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证,被执行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伍福球、黄燕同意终结(2016)桂0224执443号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建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伍福球、黄燕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建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伍福球、黄燕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224执443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克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黎超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