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81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乔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881民初1834号原告:乔某甲,无业。被告:张某,无业。原告乔某甲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甲,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小孩抚养费。事实及理由:××××年××月,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乔某乙,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草率登记结婚后,双方性格不和,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且被告对原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被告既不尽丈夫的责任,又不尽抚养义务。因被告的种种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了维护合法权利,故向法院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张某辩称,小孩给我抚养,我同意离婚,不要求原告承担小孩抚养费,如果小孩不给我抚养,我不同意离婚。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告乔某甲、被告张某自××××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乔某乙。2016年7月原、被告双方发生争吵后分居生活,同年9月18日原告乔某甲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告乔某甲要求离婚,但没有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乔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由原告乔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云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玉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