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2民初26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蒋长雨与李清、孙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长雨,李清,孙秀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初2663号原告蒋长雨,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李清,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南平市延平区。被告孙秀芝,女,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蒋长雨与被告李清、孙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原告蒋长雨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长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长雨撤回对被告李清、孙秀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6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310元,由原告蒋长雨承担。审 判 长 许庆征人民陪审员 郑学烜人民陪审员 胡苾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