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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民初26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蒋长雨与李清、孙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长雨,李清,孙秀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初2663号原告蒋长雨,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李清,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南平市延平区。被告孙秀芝,女,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蒋长雨与被告李清、孙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原告蒋长雨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长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长雨撤回对被告李清、孙秀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6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310元,由原告蒋长雨承担。审 判 长  许庆征人民陪审员  郑学烜人民陪审员  胡苾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