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民申13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美元建材有限公司与黄定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市江美元建材有限公司,黄定华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13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江美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法定代表人:姜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超,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定华,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福元(系黄定华同事),男,195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再审申请人重庆市江美元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美元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定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江美元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干建强代理审判员 敖宇波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媛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