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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执1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沈玉香与单银丰、吴秀梅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玉香,单银丰,吴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1190号申请执行人:沈玉香,男,汉族,1968年3月22日生,个体户,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单银丰,男,汉族,1983年3月21日生,个体户,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吴秀梅,女,汉族,1982年5月13日生,个体户,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沈玉香与被执行人单银丰、吴秀梅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982民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单银丰名下小型汽车一辆,并冻结被执行人吴秀梅名下银行账户。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巍峰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冯玉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