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81执恢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许芳与辛俊松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芳,辛俊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81执恢161号申请执行人:许芳,女,生于1972年7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辛俊松,男,生于1984年6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字第219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许芳申请执行辛俊松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共计3232.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字第2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跃彬审 判 员 吴 玥代理审判员 刘利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薛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