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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民初26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三生与刘大彬、潘秋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三生,刘大彬,潘秋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2610号原告刘三生,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委托代理人赵双凤,女,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妻。被告刘大彬,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潘秋英,女,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魏占梅,女,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的儿媳。委托代理人刘三利,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的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三生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 光审判员 张冬霞审判员 李云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