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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11民初33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嘉兴市通力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与浙XX美冰箱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通力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浙XX美冰箱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民初3373号之二原告:嘉兴市通力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高家桥。组织机构代码:78183720-8。法定代表人:王国中,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峰,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XX美冰箱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三合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6916832-3。法定代表人:蒋瑞平。原告嘉兴市通力五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XX美冰箱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10月9日,原告以被告浙XX美冰箱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全部清偿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通力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XX美冰箱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474元,由原告嘉兴市通力五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向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顾美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