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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16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周润芝与黄丁权欧阳月香连国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润芝,黄丁权,欧阳月香,连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639号申请执行人周润芝,女。被执行人黄丁权,男。被执行人欧阳月香,女。被执行人连国明,男。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4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30000元、利息36660元(按月百分之五的利率标准,从2015年3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10月8日止),延迟履行加倍利息568元(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16年9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1450元、执行费1872元,共计1705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丁权、欧阳月香、连国明的银行存款1705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荆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