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2民终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魏宝玉诉被上诉人国有昌图县宝力农场、王秀颖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宝玉,国有昌图县宝力农场,王秀颖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民终10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宝玉,男,1965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工,住昌图县宝力农场。委托代理人:任庆良,系辽宁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有昌图县宝力农场,住所地昌图县宝力农场。法定代表人:刘宇,系该场场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秀颖,女,1969年4月5日生,汉族,农工,住昌图县宝力农场号。委托代理人:王宪廷,男,汉族,1945年7月18日生,汉族,农工,住昌图县宝力农场,系王秀颖父亲。上诉人魏宝玉因与被上诉人国有昌图县宝力农场(以下简称宝力农场)、王秀颖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驳回魏宝玉起诉,魏宝玉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做出(2015)铁民二终字第002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指令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审理。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8日做出(2015)昌民一初字第02790号民事判决驳回魏宝玉诉讼请求,魏宝玉不服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2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庭前阅卷并询问了当事人意见后决定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魏宝玉上诉请求:请求改判确认宝力农场将二组的上诉人原家庭联产承包土地再重复按家庭承包方式另行发包给一组王秀颖三十年不变的土地承包合同因违法而无效;返还上诉人原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或另行在机动地调整发包上诉人家庭承包土地。理由是王秀颖已经承包份内土地,不能再承包家庭联产土地,故合同无效,上诉人上交承包地附有条件,遇到土地重新调整可以重新承包土地。王秀颖辩称:我方是与宝力农场签订的承包合同,上诉人起诉我方没有理由,一审判决正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原判。宝力农场未答辩。魏宝玉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要求确认二被上诉人所签的合同无效,并由宝力农场将土地返还给魏宝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魏宝玉、王秀颖均系宝力农场下辖二分场农工。1998年二轮土地延包时,魏宝玉将自家(三口人)的责任田10.85亩交还给二分场,并且递交了申请书,承诺交回期限至下次土地调整时止,如土地再有变动,该申请作废,魏宝玉仍然有承包土地的权利,交回期间魏宝玉与二分场不发生任何费用关系。二分场同意了魏宝玉的申请,随即将该10.85亩土地以责任田的方式承包给王秀颖,并签订了承包合同,该承包费用每年交一次。2013年11月起,魏宝玉以二被上诉人签订的承包合同违法,属无效合同为由向二被上诉人主张返还土地未果,诉至原审法院。判决:魏宝玉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将自家分得的责任田交回给宝力农场,系自身处分权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宝力农场将魏宝玉交回的土地重新发包给王秀颖,形成新的合同权利义务。魏宝玉与王秀颖之间不存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王秀颖是从宝力农场处承包的该土地,魏宝玉不属于合同相对方,无权主张二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无权向王秀颖主张返还土地。魏宝玉作为宝力农场二分场农工,在农场土地调整时,有按政策分得土地的权利,该项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为此,对魏宝玉要求确定二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以及要求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魏宝玉的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根据王秀颖在(2015)昌民一初字第00562号庭审笔录中自认其与宝力农场已签订的诉争10.85亩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费缴纳方式为一年一交。本院认定:宝力农场收回魏宝玉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又将该土地以机动地性质重新发包。本院对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魏宝玉于1998年5月9日向宝力农场提交申请书,自愿将其原始取得的家庭联产承包地全部交给农场自行安排,并保留了待土地调整时继续分得土地的权利,该上交家庭联产承包地的申请,系魏宝玉自愿保留农村家庭联产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权利的意思表示,非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实际并未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另外宝力农场在收回魏宝玉上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已对农场土地进行了多次调整,对魏宝玉进行重新分地的条件已经成就,现魏宝玉作为宝力农场农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系其生活收入的唯一来源,宝力农场收回魏宝玉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又将该土地以机动地性质重新发包,已严重侵害了魏宝玉生存权,魏宝玉请求宝力农场返还其上交并保留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权于法有据,应予保护,宝力农场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在机动地范围内重新发包给魏宝玉上交并保留的相应亩数承包地,以保护其生存权利。原审以魏宝玉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因本案二审期间,魏宝玉申请撤回对王秀颖的起诉和上诉,属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行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魏宝玉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2790号民事判决;二、国有昌图县宝力农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另行在其机动地范围内调整发包魏宝玉家庭联产承包土地10.85亩。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合计150元,由国有昌图县宝力农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袁宏莉审 判 员  刘 昕代理审判员  宋 格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胜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