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4783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晋红诉被申请人刘韬、崔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晋红,刘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4783之一号申请人:李晋红,女。被申请人:刘韬,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晋红诉被申请人刘韬、崔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晋红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韬银行账户存款4××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韬银行账户存款4××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梁民福代理审判员 闫咏菊代理审判员 续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