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执9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成某某与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某某,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908号申请执行人成某某,女,汉族,住高安市。被执行人兰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成某某与被执行人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2016年1月11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民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年6月1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民终16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兰某某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兰某某人民币180000元(利息以实际天数为准),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南相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