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05民初48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济南信诺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信诺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5民初4873号原告:济南信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王宏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虎,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于明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洪涛,男,199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历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东,男,199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历下区。原告济南信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洪涛、唐晓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幕墙材料,截止至2016年8月23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5万元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货款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被告辩称,欠款属实,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利息没有依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幕墙材料,截止至2016年8月23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5万元未支付。对此,原告提交对账证明一份,载明被告欠原告货款5万元。被告对该对账证明无异议。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6日起(立案之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后,被告未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货款5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计算方式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济南信诺建材有限公司货款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济南信诺建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春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洪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