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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4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安某与党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民初1543号原告安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党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审判员  王渭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巧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