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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执10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与陈绍琪、李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陈绍琪,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10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被执行人:陈绍琪、李霞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与陈绍琪、李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无法找到被执行人陈绍琪、李霞,且执行财产处于不明确状态,暂时无法处置抵押物,该案处于执行不能状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165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兆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 支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