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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59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依轩与陈森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依轩,陈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5951号原告:张依轩,女,199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被告:陈森,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张依轩与被告陈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张依轩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依轩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依轩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张依轩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瑞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彬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