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民初59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依轩与陈森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依轩,陈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5951号原告:张依轩,女,199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被告:陈森,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张依轩与被告陈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张依轩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依轩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依轩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张依轩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瑞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彬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