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4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龙岩市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瑞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瑞贞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4民初2391号原告:龙岩市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迎宾路中远上城8号楼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633651930。法定代表人:许莉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芳榕,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被告:郑瑞贞,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瑞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龙岩市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岩市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由龙岩市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钟锡添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吴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