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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初4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宿迁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与陈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陈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4211号原告:宿迁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677746721,住所地宿迁市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路366号。法定代表人:卢亚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文隆,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通,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原告宿迁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宿迁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宿迁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366元,减半收取计4183元,由原告宿迁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 颖代理审判员 王 晨代理审判员 曹尧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馨垚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