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6民初2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吴幼娥与被告苏锡奎、李丽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幼娥,苏锡奎,李丽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2782号原告吴幼娥,女,1973年12月4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苏锡奎,男,198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李丽燕,女,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幼娥与被告苏锡奎、李丽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幼娥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该纠纷,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幼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1970元,由原告吴幼娥负担。审判员  林雅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燕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