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民初4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长沙天元纸业有限公司与贺利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天元纸业有限公司,贺利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4221号原告:长沙天元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国际企业中心2幢D座104。法定代表人:郭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浪平,系公司员工。被告:贺利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天元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利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天元纸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天元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天元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长沙天元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 晖人民陪审员 杨 宏人民陪审员 毛宗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雨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