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保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吉学生与程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学生,程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保652号申请人:吉学生,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地址:山东省茌平县。被申请人:程建华,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吉学生诉被申请人程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吉学生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程建华所有的冀TXXX**号三轮汽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以担保金2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程建华的冀TXXX**号三轮汽车一辆,期限为2016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9日。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保证金10000元,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吉学生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