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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29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何小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何小钦,陈玉燕,叶建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29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负责人潘国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棕、张资宸,系申请执行人职员。被执行人何小钦,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陈玉燕,女,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叶建永,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何小钦、陈玉燕、叶建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300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1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何小钦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关于编号为928052013020904号《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0万元、期内利息1495.57元及按年利率18%计算的复利与逾期利息(复利分别以借款期限内产生的每笔期内欠息为基数,自每笔期内欠息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逾期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执行人陈玉燕、叶建永对本判决第一项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被执行人陈玉燕、叶建永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928052013020904号《最高额担保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本金金额30万元为限。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案款,亦未申报财产状况。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叶建永银行账户中有存款,经本院扣划16959元,尚不足以支付各案件执行款及诉讼费。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玉燕在本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何小钦名下有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岭下村X号楼联建房东单元XX室(产权证号:XXXX,抵押于浙江瑞安市农村商业银行安阳支行)的房产,被执行人叶建永名下有房产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康宁巷X幢X单元XX室(产权证号:XXXX,抵押于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广场支行),上述房产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予以查封。向浙江省公安厅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何小钦、陈玉燕、叶建永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反馈表、房产查询资料、短信记录等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291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杜荣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阮选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