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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民终1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蒋家富与保康华龙磷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家富,保康华龙磷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终16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家富,男,196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胡集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官林,男,住钟祥市胡集镇,由居民委员会推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康华龙磷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保康县马桥镇笔架村3组。法定代表人杨发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杰,湖北五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蒋家富因与被上诉人保康华龙磷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保康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蒋家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宋建立审判员  高建平审判员  徐正道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晓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