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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2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曾宗胜与韦柳华、莫金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宗胜,韦柳华,莫金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2执360号申请执行人曾宗胜,男,汉族,住广西象州县。被执行人韦柳华,女,壮族,住广西象州县。被执行人莫金学,男,壮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宗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韦柳华、莫金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致申请执行人的法律权利得到完全实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1322民初504号调解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尉权审判员  覃柳平审判员  陈扬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韦 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