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执恢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咸阳工农兵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咸阳市秦都区步步高鞋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工农兵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咸阳市秦都区步步高鞋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执恢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咸阳工农兵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咸阳市渭阳东路市招商局办公楼五层。负责人人路忠录,系该破产管理人负责人。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步步高鞋行。住所地:咸阳市人民中路21号金义大厦一层东南角。负责人李凤安,系该鞋行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咸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回部分房产,剩余房产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正在审理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振辉审判员 田智会审判员 贾有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