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9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北京汇峰济泰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京宝���贸易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9452号北京汇峰济泰商贸有限公司与周军、北京京宝德贸易有限公司、湖南京宝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该案(2015)海民(商)初字第00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汇峰济泰商贸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分别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依法查封周军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号泰乐家园住宅×××号房屋产权的过户、抵押、变更手续。于2015年8月12日依法裁定对上述发出进行评估拍卖,以拍卖所得偿还本案债务。现已拍卖完毕,竞买人梁思宇以×××元竞拍。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周军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号泰乐家园住宅×××号房屋产权过户至竞买人梁思宇名下。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