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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4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邓胡荣与胡容、何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胡荣,胡容,何伟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24民初388号原告:邓胡荣,男,汉族,1976年8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仁化县。被告:胡容,女,汉族,1980年4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仁化县。被告:何伟平,男,汉族,1972年10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仁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黎洪,系仁化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胡荣与被告胡容、何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胡荣、被告何伟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黎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容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胡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欠款人民币30000元给原告;2、两被告自2016年3月7日起至还清全部欠款止,按欠款数额的1%每日支付违约金给原告;3、本案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胡容与被告何伟平是夫妻,2015年12月7日,胡容以其父亲住院治疗及其家婆(何伟平母亲)患有高血压需买药治疗,家庭暂时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胡容向原告立下借据约定:“至2016年3月7日止一次性还清欠款,如未能按期、按额还清欠款,胡容需向原告按欠款数额的1%每日支付违约金,胡容以何伟平的房产权证作担保。”原告自2016年3月7日以来,多次向两被告追讨欠款,两被告均以暂时没钱为由拒不归还欠款,至2016年5月,胡容停用原手机号码,原告与胡容失去联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作出公正判决。被告何伟平辩称,原告诉称被告胡容在2015年12月7日以胡容父亲住院治疗和何伟平母亲患有高血压需要买药治疗,家庭暂时因难为由,向其借款3万元整,胡容向其借款所形成的债务为何伟平和胡容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何伟平和胡容共同偿还该笔债务,何伟平认为,即使胡容向其借款3万元属实,也只是胡容的个人债务,原告主张为何伟平和胡容夫妻共同债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庭应驳回其主张。依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在何伟平与胡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何伟平家庭从未因上述原因向第三方借钱。2016年3月14日何伟平和胡容协议离婚,双方离婚的原因,是因为胡容沉迷于赌博不能自拔,胡容为还赌债和继续赌博,在外面到处借钱,何伟平开始并不知道胡容有这个恶习,更不知道胡容在外面欠下如此多的赌债,直到外人上门讨债,何伟平追问胡容时,胡容才承认其瞒着何伟平赌博及欠了很多高利贷赌债的事实,胡容要求何伟平为其还12万元赌债,称没有其他赌债了,何伟平信以为真,为胡容偿还了12万元赌债后,又有不少人上门讨债,至此,何伟平不知道胡容在外面借了多少赌债,何伟平及亲戚、朋友多次规劝胡容,要珍惜自己的家庭和工作,但胡容置之不理,仍然我行我素,胡容的赌博行为对何伟平家庭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双方因此争吵不断,夫妻感情破裂,只好离婚。2016年5月2日,胡容用手机发信息给仁化县仁化中学的何校长,向何校长提出辞职,学校领导收到短信后多次电话联系胡容,但胡容一直未回复,没有任何音讯,2016年5月17日,仁化县教育局致函仁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胡容辞职,请求审批,2016年5月25日,仁化县教育局致函仁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仁化县教育局,同意胡容辞职,终止胡容与仁化县仁化中学的聘用关系,胡容参加工作有十三年之久,在仁化县最好的重点中学任一级教师,收入可观,但胡容因在外欠下了高额赌债而不得不放弃,为躲避追债,胡容辞职也只能以手机信息的方式匆忙提出。胡容在外到处借钱用于赌博和偿还赌债,何伟平已经发现的,在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三个多月的时间内,胡容就有七笔借款,总金额16万元(2015年10月12日向刘葵芳借款1万元,2015年11月26日向张田英借款2万元,2015年11月27日向张锦云借款4万元,2015年11月28日向刘考明借款3万元,2015年12月7日向邓胡荣借款3万元,2015年12月17日向张锦云借款2万元,2016年1月23日向蒙财有借款1万元)。何伟平是政府副科级干部,胡容是仁化中学一级教师,夫妻两人的工资每个月共有15000元左右,一个小孩读小学,双方父母亲都有稳定的退休工资或其他收入,无需负担,家里大人、小孩、老人均身体××何伟平家庭无需供房,也没有其他大的开支,家庭开支也只是一般家庭生活的普通开支,根本无需向外借钱,更不用说在三个月的时间内如此频繁向其他人借钱(胡容在2015年11月26、27、28日连续3天借款累计9万元)。综上,如胡容向原告借款3万元属实,借款是瞒着何伟平所借,所借的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是用于其本人赌博或者偿还赌债,属其个人债务,原告主张该借款为何伟平和胡容的夫妻共同债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为维护何伟平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驳回原告对何伟平的诉讼请求。被告胡容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的证据,1、证据2借款协议(借据)一份,原告用于证明被告向其借款3万元的事实;被告何伟平对被告胡容向原告所借款项的真实性不清楚,胡容从未提起向其他人借款的事,即使该借款属实,也与何伟平无关,是胡容的个人债务,该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该借据有被告胡容的签名,本院确认被告胡容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至于该30000元的借款是否是被告何伟平与胡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结合被告何伟平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来看,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间,胡容向案外人及本案原告所借款项的总额多达16万元,该期间,何伟平及胡容的家庭生活没有重大开支,何伟平及胡容均有稳定工作及收入,足以满足家庭日常生活的正常开支,何伟平的父母亦均有退休金,能满足自身的基本生活开支,且何伟平申请出庭作证的三位证人(证人谢某与胡容是朋友关系,证人卓某及戚某与胡容是亲戚关系)均向本院陈述胡容经常赌博,故本院认为胡容向原告所借款项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2、证据5被告何伟平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原告用于证明胡容向其借款经过何伟平的同意,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及胡容与何伟平愿意用房产作担保;何伟平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及合法性有异议,何伟平是有该房产,但该房产权证的复印件不知为何在原告手中,胡容向原告借款从未告知何伟平,何伟平不可能将自己的房产作为担保,且该房产证原件一直该何伟平手中,复印件不能用于担保;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何伟平并没有在原告提供的借据上签名,原告庭审时也确认其没有将胡容向其借款一事告知何伟平,且原告提供的借据中显示胡容是以其教师资格证作为诚承,并没有涉及该房产,故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原告主张胡容向其借款经过何伟平同意、借款用于胡容与何伟平家庭生活及胡容与何伟平同意用该房产作担保,本院不予确认。被告何伟平的证据:原告对被告何伟平提交的12份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清楚,认为与其无关;对何伟平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证据1离婚协议书,何伟平用于证明胡容染上赌博恶习,瞒着何伟平在外面到处借钱用于赌博,债权人上门讨债何伟平才知道,胡容深陷赌博不能自拔,夫妻感情破裂,只好解除双方夫妻关系,胡容欠原告的钱是其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该离婚协议有胡容及何伟平的签名,且双方已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2、证据2欠条,何伟平用于证明胡容认可其所欠债务为赌债,且是其个人债务,与何伟平无关,何伟平帮其还了部分债务,胡容欠何伟平50000元;该欠条有胡容的签名,结合本案出庭作证的3位证人均向本院陈述胡容经常赌博,本院确认胡容与何伟平离婚前经常赌博的事实。3、证据3手机短信记录,何伟平用于证明胡容因在外欠下了高额赌债而不得不放弃自己在仁化县仁化中学一级教师的职业,为躲避债务,辞职都只能以手机信息的方式匆忙提出;该短信内容已经相关单位确认,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4、证据4、5均为关于胡容老师辞职的情况汇报、证据6关于胡容老师辞职的处理意见、证据7仁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胡容同志辞职的批复,证据4、5、6、7何伟平均用于证明胡容在仁化县最好的重点中学任教十三年之久,一级教师职称,有稳定的工资收入,胡容突然通过手机短信提出辞职,但联系不到胡容,相关单位只好依据相关政策对胡容提出的辞职作出处理意见;该四份证据有相关单位或相关部门的盖章,本院对该四份证据予以确认,并确认胡容原是仁化县仁化中学的教师及胡容于2016年5月2日通过手机短信向仁化县仁化中学辞职并经相关部门同意的事实。5、证据8借条(4张)、证据11及证据12均为应诉通知书、传票、借款合同,何伟平均用于证明胡容因深陷赌博欠下高额赌债,胡容瞒着何伟平在外面到处借钱,仁化县人民法院又受理了两宗诉胡容欠款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016)粤0224民初531号案和(2016)粤0224民初566号案】,胡容所借原告款项未用于家庭生活等各方面,是其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应诉通知书及传票均由本院依法制作,本院予以确认,结合该3份证据中的借条及借款合同来看,借条及借款合同中均有胡容的签名,本院确认胡容在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间,向外借款数额较大的事实。6、证据9证明及证据10户籍证明,何伟平分别用于证明其父母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及其与其父母的关系证明;该两份证据均由相关部门出具,本院予以确认,并确认何伟平父母均有退休金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一、被告胡容欠原告邓胡荣30000元借款,有胡容签名确认的《借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与胡容约定该借款的还款期限为2016年3月7日前一次性还清,胡容在与原告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没有偿还原告任何借款,故原告现要求胡容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求,本院应予以支持。二、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原告主张违约金自2016年3月7日起至还清全部欠款止,按欠款数额的1%每日支付,虽然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胡容签名确认的《借据》中写明:“欠款人(胡容,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协议(借据)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还本付息,如未能按期、按额还清欠款,乙方需向甲方(原告邓胡荣)按欠款数额的1%每日计支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委托个人或者其他机构向乙方催还欠款,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每人每日人民币叁佰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原告与胡容约定的逾期还款违约金超过了该规定,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与胡容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6年3月7日前,故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应以胡容所欠款项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3月8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三、关于被告胡容向原告所借的30000元是否是胡容与被告何伟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结合本案现有的证据及庭审情况,本院认为,在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间,现有证据显示胡容向外借款多达16万元,数额较大,虽然借款时间均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在该期间,两被告家庭并没有重大开支,两被告均有稳定工作及收入,被告何伟平的父母也均有退休金,两被告的收入足以满足家庭日常生活的正常开支,结合本案借款的数额及本案出庭作证的3位证人均向本院陈述胡容在与何伟平离婚前经常赌博,故本院认为何伟平与胡容对上述借款不存在举债的合意,且原告也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实胡容向其所借款项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胡容向原告所借款项应认定为胡容个人债务,原告以胡容向其所借款项是用于胡容与何伟平夫妻共同生活为由,要求何伟平偿还其借款及违约金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胡容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院可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邓胡荣借款3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胡容所欠款项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3月8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邓胡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30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胡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赖慈辉审判员  蔡政祥审判员  秦艳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