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02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张晓刚与姚景云、高玉维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刚,姚景云,高玉维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02民初705号原告:张晓刚,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勇江,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姚景云,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经济开发区。被告:高玉维,女,1968年5月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经济开发区。原告张晓刚与被告姚景云、高玉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候。原告张晓刚于2016年10月8日对被告高玉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晓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刚撤回对被告高玉维的起诉。审 判 长 崔云飞代理审判员 呼紫娟人民陪审员 骆 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梦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