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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02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张晓刚与姚景云、高玉维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刚,姚景云,高玉维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02民初705号原告:张晓刚,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勇江,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姚景云,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经济开发区。被告:高玉维,女,1968年5月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经济开发区。原告张晓刚与被告姚景云、高玉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候。原告张晓刚于2016年10月8日对被告高玉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晓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刚撤回对被告高玉维的起诉。审 判 长  崔云飞代理审判员  呼紫娟人民陪审员  骆 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梦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