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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5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孙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孙鹏,史瑞霞,刘卫伟,何建军,石家庄茅台古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5487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东路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00716704L。代表人:徐明勋,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孙鹏,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申请人:史瑞霞,女,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原桥东区,被申请人:刘卫伟,男,1976年4月30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申请人:何建军,女,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申请人:石家庄茅台古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富强大街和槐中路交口,组织机构代码:69588319-5。法定代表人:王晓晖。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孙鹏、史瑞霞、刘卫伟、何建军、石家庄茅台古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515万元的财产,包括被申请人孙鹏名下位于石家庄市原桥东区中山东路的房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东字第××号)、位于石家庄市原桥东区中山东路的房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东字第××号)、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地下车库-149(不动产权证书号:冀(2016)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号)、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地下车库-2113(不动产权证书号:冀(2016)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鹏名下位于石家庄市原桥东区中山东路的房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东字第××号)、位于石家庄市原桥东区中山东路的房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东字第××号)、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地下车库-149(不动产权证书号:冀(2016)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号)、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地下车库-2113(不动产权证书号:冀(2016)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号),上述财产总价值以515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薛红磊 更多数据: